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还需履行吗
事实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已支付相应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要求高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那么高管仍然要履行。如果继续违反约定,还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所以,离职的高管去对手公司任职,即使付过违约金,但没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仍不能待在新公司相应的岗位,否则属于违约。
如果员工不想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以按以下处理:
1、回原公司协商;
2、协商失败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员工要继续遵守。
3、协议签订时间超过两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公司属于违法。员工因此受有损失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不过,原公司不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按约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过低,员工可以及时去法院主张增加。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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