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新人入职时,都会要求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或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防止员工离职后到同行业、同类型的公司任职或自己开同类公司。但实际上,竞业限制有限制的,不是公司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只要特定的人需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即使是公司所有员工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只要不是上述三类人员的员工,都可以不用遵守竞业限制,这时竞业限制协议已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了,员工完全可以自由择业。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竞业限制还有以下限制条件: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员工离职后,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要求法院解除敬业限制协议,或要求公司补发即赔偿损失。
而对员工而言,要是想防止日后出现竞业限制纠纷的,可以在辞职时,要求公司出具确认书,明确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的请按月付经济补偿金,不需要的请出函确认。这样一来,员工在重新就业时,就很难出现竞业限制纠纷了。
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要是对竞业限制仍然有疑问的,可以向专业公司法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尽可能弄清相关事宜。倘若已经因没有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反竞业限制而引发纠纷的,找个律师提供帮助,无疑是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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