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强制。但年休假只有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才可以跨年度安排。工作与休息都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力。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休年假。如果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劳动者在此期间工作的,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一天等于三天的工资);劳动者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到哪里吗?
问:陈先生是一位软件工程师,前不久应聘到一家网站公司工作。该公司在面试双方都满意后,要求陈先生签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竞业禁止条款。禁止条款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在与本公司结束雇佣关系后,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也不能加入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陈先生一时很不明白,企业怎么会有权限制自己跳槽到哪里吗?这种协议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吗?
答:可以十分肯定地说,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绝对是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于公司来说,已经越来越重要了。根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下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在形式上,竞业协议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订。内容方面应包括以下几点:
(1)确定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
(2)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为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三年;
(3)在竞业禁止期间,公司应当向被竞业禁止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并在协议中明确竞业禁止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4)各方违约的责任。因此,陈先生应该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是,上述所说的这份协议条款还有很多问题。
因为,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竞业禁止协议,才能真正对员工起到约束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陈先生所在公司与员工所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不仅形式上较为单簿,且内容也过于简单,既无确定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亦无规定员工自己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对竞业禁止的期限规定也不明确;更重要的是忽略了补偿费的规定。缺少这条,便使该协议对签约员工而言,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因此,陈先生完全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将协议内容完善,特别是补偿费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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