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问题:
1、本罪所雇用的对象限于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用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
2、雇用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
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2)雇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罚。
可以查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四十四条,已经归入强迫劳动罪。
一、雇童工判几年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标准给予处罚;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作业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招童工判几年
用人单位招用童工,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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