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何同意与雇员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雇主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同意,负责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雇员不得在规定期限内与雇主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工作或自行创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任何工人。《劳动合同法》第24条限制了竞业禁止条款适用的工人范围。也就是说,有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内容也是有限的。例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竞业禁止的范围、期限和赔偿。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雇主只能限制工人与其他与自己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雇主一起工作,或者不得自己创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在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工作,不得限制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开业、生产、经营非类似产品或者从事非类似业务,《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换言之,自雇员辞职之日起两年后,雇主不得限制工作范围,无论雇员自身的秘密是否仍具有保密价值。但是,如果雇员泄露了自己的商业秘密,雇主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关于竞业禁止的补偿,一旦雇主与雇员就竞业禁止达成一致,雇主需要在竞业禁止期间每月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通常由工人和雇主商定。各地区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地区可以任意同意,而另一些地区则有最低限度。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禁止期内按月给予辞职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期经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三分之一根据本条规定,江苏省雇主和雇员同意竞业禁止,每月经济补偿至少为雇员离开雇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三分之一。如果低于此标准,工人原则上有权要求雇主补足,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适用于没有明确限制的地区,用人单位每月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不得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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