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只有一名监护人签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任何一方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做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一致同意方才生效,将房屋出售,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房屋产权人利益,作为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监护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行使法定代理权,至于监护人是否确实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是内部事务,可以通过要求赔偿等途径解决。另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相关操作规程等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
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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