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监护权范本
时间:2024-07-09 14:20:03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杨——,女,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县人,无业,住——市——镇--路__号,身份证号_______,联系电话135____。
被申请人:赵___,男,汉族,1960年05月20日生,_____人,___市____镇____路___号,身份证号5329_____。因患精神病现在____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____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____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___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___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___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___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____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近亲属”,自愿担任赵____的监护人,特向___市___镇____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____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___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____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___申请担任赵____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赵利全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申请人杨___作为赵____“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____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____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__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杨____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___,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___、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____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___去世后第4天,即2010年12月13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_____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___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典》第28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___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___镇银苍社区“证明”、 赵____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____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___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___即为赵___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____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___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___作为赵____“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____,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____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_____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此 呈
____市____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杨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全文2.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新时间:2024-01-31 11:15:05
查看监护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监护 最新知识
针对单独监护权范本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单独监护权范本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