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如果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如果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需要办理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了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指定监护人是指当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需要暂停监护人职责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被指定来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被指定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或她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被指定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他或她也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被指定的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也比较严格。首先,需要由被指定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被指定的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监护人的资格证明、监护人的行为记录等。最后,被指定的人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比如经过被指定人的同意,或者经过法院的审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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