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能否委托监护
可以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确定监护人的设定方式之一,即合法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二、什么是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三、委托监护特征
1、委托监护的成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
如家长与婴幼儿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在工作日将未成年子女交付托管机构托管;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设立,即由监护人的委托行为与受托人的照管行为推断监护合意的存在,如父母进城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付农村的爷爷奶奶照看。无论何种方式,委托监护的成立均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达成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前提。
2、委托监护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即受托人为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
3、委托监护不仅使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监护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
4、委托监护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因监护人和受托人间的信任关系,委托监护有偿与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实践中,有偿与无偿的委托监护都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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