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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有效吗

2022-04-15 3,933人已浏览
  • 谢姗珊律师

    谢姗珊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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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他人拒绝追认的,这时候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欺骗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冒用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这时候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首先,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以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只有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之后,才能转为有权代理,这时候合同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这时候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存在一个例外,如果合同相对人能够证明无权代理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这时候合同就对被代理人生效,被代理人需要履行合同,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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