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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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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1、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行为将会涉嫌合同诈骗罪。 2、为借用他人资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此类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未获得被冒名人代理权限,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在被代理人(即“被冒名人”)进行追认之前,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无权代理的形成原因不同,可分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和超越代理权所形成的合同。 4、虽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代理权限,但是合同相对人出于善意,且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时,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于被代理人,由此对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对其进行赔偿。
一般而言,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 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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