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非本市户口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产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产假工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有关产假工资支付的规定执行。
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
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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