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工致残临时工的工伤赔偿索赔路
时间:2023-06-07 20:11:59 3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张斌是一个身体因工残疾、饱经人间酸苦的小伙子。近日,他手捧印有秉公办案,法律卫士的锦旗来到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感谢帮他主持公道的检察官。他说:没有检察院为我讨公道,我没有勇气活到今天。

他曾是快乐的临时工

1992年11月,高中毕业的张斌被浙江省仙居县邮电局招用为报刊投递临时工。虽然只是个小小的临时工,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的在职职工相差一大截,但是穿着一身邮政职工的绿色工作服,怀揣县邮电局的工作证,骑着投递专用自行车串街走巷,还有每月按时发放的工资——这一切对于当时只有18岁的张斌来说,已是十分满足了。他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职工一样有着绿衣天使的职业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归,工作踏踏实实,从没有出现过报刊的迟投或误投,因此也深得客户和邮电局领导的好评。

4年多的日子就这样一天天过去。1997年9月,县邮电局突然提出要与张斌订立一份为期1年的《代办协议》,双方约定张斌代办县邮电局城东片路的投递业务,每月酬金不少于300元。张斌想,反正自己还是干原来的活,只是责任更加明确了,也没有提出异议。不久,邮电局又把这份《代办协议》送到县人事劳动局作了劳动合同鉴证。此后,张斌又像原先那样穿梭于县城东片的大街小巷,只是工作更加忙碌了。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他欲哭无泪

2个月后的一场事故,彻底改变了张斌的生活。1997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张斌在骑车投递报刊时,不慎被一辆拖拉机上的毛竹严重戳伤右眼,右眼视网膜剥离。经过近1个月的医治,眼睛虽然是保住了,但被认定为6级伤残,右眼几近失明,左眼视力已降至0.1。

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张斌欲哭无泪,生存的压力成了他心上无法释然的阴影。在张斌出事之初,县邮电局尚能给他报销部分医疗费,但不久,邮电局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张斌同志在投递途中碰伤右眼事故的处理意见》,邮电局虽然同意报销张斌的医疗费用,但认为张斌只是本单位的临时工,因此,只同意发给张斌12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对此意见,张斌不服。他认为自己虽然只是一个临时工,但因工致残,应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张斌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999年11月10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虽然确认了张斌的工伤待遇,提高了张斌的伤残补偿与抚恤费的金额,但并没有给予张斌工伤保险待遇。

艰难的工伤官司

1999年12月30日,张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原仙居县邮电局已从1998年9月间分为仙居县邮政局和仙居县电信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65万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职工待遇等相关的工作保险待遇。

而这时,县邮政局和电信局却突然否定张斌与原县邮电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仅存在代办关系,因此,张斌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2000年4月15日,仙居县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难以安排工作和张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为由,判决被告给付张斌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偿与抚恤费5.92万余元,而对张斌要求安排工作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张斌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官司败诉后,张斌心灰意冷,内心的焦虑与长期为官司的奔波加剧了他的眼伤,一段时间,他的双眼几乎完全失明,一直深爱他的女朋友也突然离他而去。对他打击更大的是一直关心、支持他的母亲不幸患了尿毒症。临终前,用着呼吸机说不出话来的老人,看到病床前的张斌,流下了眼泪。直到张斌的哥哥一遍遍地告诉她今后会照顾弟弟时,老人才合上了双眼。他说:母亲走后,我多次想到死,但是,他更相信法律总会还他一个公道。

5年索赔终有结果

2001年6月1日,张斌来到浙江省检察院。正碰上检察长接待日,副检察长钱中贤接待了他,鼓励他要相信法律,要勇敢地生活下去。张斌很受感动。一个星期后,张斌带着申诉材料来到了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收下他的申诉材料。

仙居县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置的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一项带有强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业职工当然享有的权利,与劳动者是否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并无必然联系,与劳动者的身份更没有任何关系。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利,无论企业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如果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如没有缴纳,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只能由企业自己负担。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检察机关认为,不但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浙江省内的《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可以适用,而且邮电部门内部的《浙江省邮电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更是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我省各邮电企(事)业单位,邮电集体(多种经营)企业、乡镇邮电联营站的在职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职工,均可参加邮电管理局社会保险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工伤保险。而张斌的工伤事故发生在该办法实施以后,因此,对于张斌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应该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据此,县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将该案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2年12月27日,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于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张斌所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县邮政局和县电信局按资产比例来分担张斌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3元的标准向张斌支付伤残抚恤金至张斌死亡时止。

在收到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当天,张斌来到母亲的墓前,流着泪给母亲念着这份还他公道的判决书。他告诉母亲:检察官是我的救命恩人,我要好好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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