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工人报
高某于2009年5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应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高某担任该公司投递员,负责报纸的征订及投递工作。2009年12月10日,高某在一次投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后,高某要求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却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高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本案中,高某作为公司的职工,提供了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故高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高某工伤待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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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楼
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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