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口计生委宁波市财政局
为解决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老有所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对象
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达到三级以上)。
已经作为政府集中供养的对象除外。
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49周岁到59周岁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待满60周岁以后,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对象仍发给每人每月150元,其他对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政府每年一次性发放补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三、经费来源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经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财政预算。
资金按市定标准,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由市级财政负担50%,县级财政负担50%;其它县(市)区由市级财政负担2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80%。
四、实施时间和办法
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步纳入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实施中,统一摸底调查、资格确
认、公示和发放,具体办法参照甬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原《宁波市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夫妻实施特殊扶助实施意见(甬人口计生委〔2007〕77号)同时废除。实施对象的界定由宁波市人口计生委解释。
主题词: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2007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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