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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扶条件

2024-05-25 3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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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一个界限”: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条”出台顺延9个月):两孩政策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再婚夫妇,再婚后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1982年4月1日之后:一孩半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判断生育合法性。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特扶独生子女界定: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1、年龄: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2、生育史:特扶无生育史夫妇合法收养子女,符合条件也可以;3、子女数:合法生育的,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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