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修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有观点认为,应先组织当事人对所提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的异议和理由,由合议庭依法进行确认。如果异议成立,原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问题的,视具体情况,或补充鉴定,或对原鉴定结论中某一部分不予采信;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错误的,可以重新鉴定。...查看原文
2鉴定结论告知期限
鉴定结论告知期限一般为五天。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该在收到鉴定意见那天开始算起5天之内,将鉴定的意见复印件送达至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鉴定的意见指的是各行业的专家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的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查看原文
3司法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果,可通过重新鉴定或其他方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证明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应准许。但若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缺陷,不予重新鉴定。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并非终局,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司法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果,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是可以申请再鉴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并非最终结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司法鉴定结果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结果的重要性在法律程序中不可忽视。司法鉴定是通过专业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和判断。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它能提供科学、客观...查看原文
4鉴定结论书下来后面需要做什么
工伤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就近急救。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和就医交通、食宿费用。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也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结论书完成后的后续步骤是什么?" 鉴定结论书完成后的后续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对鉴定结论书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查看原文
5鉴定结论送达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查看原文
6鉴定结论告知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审查程序,强调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意见,并允许补充或重新鉴定。鉴定结论的告知期限一般为五天。鉴定人必须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鉴定结论的告知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结论告知期限一般为五天。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该在收到鉴定意见那天开始算起5天之内,将鉴定的意见复印件送达至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查看原文
7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一)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一、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区别(一)实物证据一般不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受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二)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查看原文
8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的区别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它本质上是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给出的意见,实质上属于一种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则是诉讼证据的一种,是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它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而是基于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的判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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