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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矿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生育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计划外生育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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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体义务工;(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额;(七)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八)其子女参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九)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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