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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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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体义务工;(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额;(七)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八)其子女参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九)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中支付。
人口与统计应当及时、准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篡改和伪造计划统计数据。
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为育龄人口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节育、不育等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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