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过期处罚规定
时间:2024-01-23 00:20:0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过期罚款规定

医疗器械过期罚款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超过规定期限使用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器械过期后可能会失去原有的使用效果,甚至会产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过期医疗器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如细菌、病毒等微生物繁殖,导致医疗器械失效、变质等,进而引发一系列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医疗器械过期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医疗器械过期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超过规定期限使用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器械过期后可能会失去原有的使用效果,甚至会产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的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并没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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