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于1979年,而非1980年。在1979年,中国实行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具体措施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缓解了人口压力,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1971年开始实行的。然而,计划生育政策的开始推行时间并不是在1980年,而是在1979年。在1979年,中国开始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两胎间隔4年,只生两个孩子。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缓解了人口压力,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1979年计划生育政策有什么规定?
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人口政策,具体要求如下:
1.晚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晚育:女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3.少生:稳定一个低生育水平。
4.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实行优生优育。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多生。
2.夫妻晚婚晚育,每对夫妻每年晚育一次,或者一年内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的夫妻每年送节育手术费或者避孕药具。
3.违反前款规定生育或者有子女违反前款规定生育的,由夫妻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给予必要的奖励。
4.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由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以给予必要的奖励。
5.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倡并接受节育手术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医疗单位给予应当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公务或者干涉已婚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给予必要的奖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于1979年,而非1980年。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缓解了人口压力,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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