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条件,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2、患不育症并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烈士的独生子女;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而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情况,除上述规定外,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而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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