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末,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进行多方面政策扶助。
优先安排申请保障廉租房
《通知》称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其次是解决居住困难。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优先安排。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补贴年老经济困难家庭
《通知》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对重度残疾人的代缴政策为其全额代缴最低养老保险费。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给予资助。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发放护理补贴。年满60周岁、无生活来源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及时予以集中供养。
全文5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