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其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伤残或死亡的独生子女于1973年6月30日以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
5、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特殊情况的,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属男方单亲家庭的,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后,女方年满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或男方年满5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夫妻离婚后未再婚的。
注: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伤残申请扶助的,其伤残的独生子女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计划生育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申请扶助的,应持有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等出具的死亡证明。
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
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免冠(1寸)近照3张,
注: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
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家庭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对象名单、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
2、等待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扶助家庭名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扶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
3、等待确认。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家庭进行确认,并将确认后扶助家庭名单、《申请表、《登记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扶助金标准
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扶助金
扶助金发放方式
由扶助对象提供银行账号,县(区)财政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支付中心后,乡镇(街道)支付中心转账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存折。发放时应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金发放表(以下简称《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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