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入职一家公司已有五年,2013年年初,他想按法律规定休年假;因为当时公司状况不如理想,公司领导希望大家能加把劲冲冲业绩,就和小李协商看是否能先不休年假,待公司度过这一段艰难时期后再论功行赏。小李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经过小李等员工的努力,公司的销售额有所提升,2013年底,小李婉转地向领导提出未休年假的补偿问题,领导提出按照日常工作日的加班标准补偿给小李,或安排补休,小李不同意,认为给少了,双方引发纷争。律师表示,此种情形,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假,是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案例中,小李经与公司协商,自愿放弃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放弃年休假后的补偿问题,该办法第十条亦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该公司只按日常工作日的加班标准支付补偿,违反法律规定。小李可继续与单位开展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循法律途径解决纷争。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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