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您能否因哺乳期间旷工而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5-07 14:31:27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工人咨询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我在北京一家单位工作,现在正在哺乳。几天前,孩子生病了。我给单位领导打了电话,请了几天假。现在回到工作岗位,单位人事部说我没有请假。我连续5天缺勤。我想终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北京劳动法专家赵恒律师回答如下:

1。哺乳期间,如果女性员工怀孕、分娩和哺乳,雇主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事。劳动合同应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即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客观情况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三阶段”内解除所有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三个期限”内终止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其不符合就业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劳动者有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常见的是,雇主以雇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以员工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已制定相关规章制度(2008年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实行民主讨论程序)

(二)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公示

(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辞退员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对辞退员工作出相应规定因旷工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单位不能证明员工旷工,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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