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申请一定要批准吗
带薪年休假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2008年1月1日,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但是,另一方面,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则是单位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如何安排年休假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该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
应当说,安排年休假期固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随时决定休年假。否则,一旦许多人不约而同选择同一时间休假,会导致企业在运作上遭遇困难。这实际上赋予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自主权。当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职工还是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所以说带薪年休假申请不是职工个人单方面的意愿,想什么时候休假就休假,领导就一定要批准。而是要跟领导协商,根据公司生产、工作情况来安排自己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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