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处理]
张彤是一家儿童服装厂的员工。由于该单位福利不佳,该单位2013年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工资。在张彤的一再要求下,2014年4月,老板吴军给了张彤一张借条,上面写着:“张彤欠张彤2.9万元,利息1分,从欠款之日起两年内还清。”2015年,为了谋生,张彤到其他服装厂工作。在此期间,他多次向吴军索要工资,但都没有成功。2016年3月,张彤将吴军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吴军偿还欠款和利息。吴军认为,本案是由工资纠纷引起的。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应首先进行仲裁。因此,法院无权受理本案
[法律解释]
根据中国法律,劳动争议实行“一审两审,先仲裁后仲裁”制度。因此,未经仲裁,法院无权受理。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较为特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补偿案件中实行“一仲裁”是为了防止欠款方利用自身优势逃避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救济
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的相关程序。但是,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诉讼被驳回,“管理层”也会提出该案件属于私人贷款纠纷,仲裁机构无权审理。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避免案件审理等,这对想要快速缓解的工人极为不利
因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应视为劳动报酬拖欠纠纷,法院可根据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双方仅就工资变更为借据这一单一事实发生争议。根据该条款,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事实上,在许多劳动案件中,双方不仅在工资或“欠条”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加班、劳动合同效力等劳动关系的其他方面也存在争议,必须按照劳动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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