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王应武通讯员若非摄影家)年假没休,职工能不能向企业索赔?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该区首例职工年休假官司作出判决,一女工获赔8天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1576元。
黄小姐在厦门某医药公司工作了26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截止于2008年7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黄小姐认为,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她应该休年假15天,但实际上她一天未休,公司应该支付拖欠的年休假工资4432元,并支付赔偿金4432元。
但被告的医药公司则认为,黄小姐2008年只工作到7月底,年假天数依法折算为8天,她日工资为98.5元。所以,公司只需支付1576元(即98.5×8×200%)。
海沧区法院基本认可了被告医药公司计算的年休假天数和应支付数额。另外,黄小姐主张的加付赔偿金要求,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该事项属于行政职权范围,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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