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扣留或拒绝转递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合法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转移个人人事档案等。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因此,无论劳动者以何种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离开单位时不交培训费、不退住房、不支付违约金等为由扣留劳动者的个人档案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四、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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