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扣留或拒绝传递员工个人档案是否合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移交个人人事档案等,员工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新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如果员工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且原单位仍准备录用员工,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档案传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秘密运输或者专人收集,不允许自己邮寄或携带。(2)调出的档案必须按照《企业员工档案移交通知》统一规定的项目进行登记,并密封包装。(3)移交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调出。(4)收货单位核对档案无误后,在收据上签字盖章,并立即退回收据。调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催促,防止损失
因此,无论劳动者如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及时调出其个人档案。雇主以扣留个人(人事)档案的方式威胁工人是违法的;雇主以工人离开单位时不支付培训费、不归还住房和不支付违约金为由扣留工人的个人档案也是错误的。4、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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