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张先生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片面,因此败诉。《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如果雇主被确认因工伤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雇主不得终止合同。但是,适用本规定有一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即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解除合同。劳动者有过错的,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仲裁庭裁定驳回张先生的索赔
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
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确认已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怀孕期间的工人,分娩、哺乳
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不满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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