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时间:2024-01-23 21:50:11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一定会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病人仍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伤残等级不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原句:不当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改写:不一定会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当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

4、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

特殊时期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特殊时期下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在疫情期间,由于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可能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引发了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疫情期间,由于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面临着经营困难,可能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应该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尽量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减人员,也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才能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在特殊时期下,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终止是常见现象,但需要注意不通常情况。在疫情期间,企业面临困难时可能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尽量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才能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在特殊时期下,劳动合同终止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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