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后,员工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典型情况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第1款第3项,如果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单位符合下列三项条件后,可按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I.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II。原合同无法履行
III.变更无法协商
首先,客观情况中的重大变更是什么?根据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理解,如工厂搬迁、企业生产变更、公司合并、公司内部结构重大调整等都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其次,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达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否则,原合同仍能履行的,继续履行。例如,如果单位变更生产,原专业员工可能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但保安、司机等普通员工的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应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将违背《劳动法》的初衷
第三,劳动关系双方应协商变更手续。单位未经协商变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适当。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协商变更合同,妥善解决。只有在无法协商变更的情况下,单位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外,单位应根据工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工人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给予经济补偿。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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