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就业的办理方法
时间:2023-11-12 16:40:05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校要求毕业生在5月底前提交就业计划,否则将户口留在学校。毕业生需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打印条形码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需按要求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上。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持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为了在每年5月底,学校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时,部分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同时不愿将户口和人事关系迁回原生源地,因此将人事关系暂时存放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户口留在学校。

(1)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2)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在网上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

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三份,一份上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保管)。

(3)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暂缓就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 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出具的暂缓就业证明;

4. 暂缓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 暂缓就业期间无违法记录证明;

6.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暂时安排在原工作岗位上,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合同无关的工作。

因此,办理暂缓就业需要满足上述材料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在每年5月底,学校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时,部分毕业生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同时不愿将户口和人事关系迁回原生源地,因此将人事关系暂时存放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户口留在学校。办理暂缓就业需要满足相关材料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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