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不得申请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尚未落实就业单位,不愿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察试用阶段而尚未确定接收的;
(3)已有单位接收,但短时间内不能签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
(4)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暂缓就业的办理程序
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5月底至6月初,具体时间就业中心提前一周通知)通过学校就业网站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报省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然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
按照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规定,在暂缓就业期间,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协议中的甲方,负责须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如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如乙方需要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在暂缓就业期间的党组织关系,按照中共广东省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委组函[2001]7号)的规定,仍保留在院系管理,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不放入档案。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办理证明、取消暂缓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持由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指出,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挂靠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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