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干同样的活,却比别人工资少600多元。1月23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资纠纷案,该县盐业公司职工张嘉强要求同工同酬的诉请获得支持。
张嘉强于2003年5月调入广德县盐业公司。2006年,张嘉强发现,自己和其他同类职工的浮动工资累计相差每月642元。在向公司要求增加浮动工资遭拒后,张嘉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06年6月30日,仲裁部门作出裁决,盐业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给张嘉强每月增资642元。盐业公司不服,以张嘉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定张嘉强月增资标准为316元。庭审过程中,张嘉强提起反诉,以其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盐业公司补偿其工资差额,并重新计算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盐业公司应当给予张嘉强与其他同类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遂判决盐业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张嘉强的月增资标准确定为642元,并给予其与其他同类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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