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奋敬业的职工被公司口头解聘,无任何准备时间即要求离开公司,一肚子委屈无处诉说的王某,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审理查明后,判决金寨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被解聘者王某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
2013年6月,王某被金寨某公司录用,任命其为公司财务经理,在履行职务期间兢兢业业、一丝不苟。2013年8月该公司的总经理然某认为王某工作不力,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以口头方式通知办公室人员,让其告知王某已被公司解聘,要求王某立即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其办公用品强行搬走。王某不知何故,找其理论,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如需解除用工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既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未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故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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