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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抽烟被解聘状告公司获法院支持

2024-06-05 1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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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在厂区内吸烟,陈先生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而辞退。陈先生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高科技材料公司除支付陈先生工资差额4000余元外,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余元等一审判决。事情缘由工作场所抽烟后被解聘来自江西新余的陈先生于2007年1月15日进入公司工作。后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从事销售中心管理岗位工作。然而,合同期限还没有到,2008年3月17日,陈先生就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聘了。公司给出了一个解聘的理由是,2008年2月4日,他在办公楼的厕所内抽烟,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属严重违纪行为。2008年5月14日,陈先生申请仲裁,提出除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提成外,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裁决只支持了公司支付2008年2月工资差额3000元和2008年3月工资差额18471元,对陈先生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对此,陈先生不服,遂诉至闵行法院。要求公司除支付其工资差额4000余元外,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余元等。员工说法厕所吸烟顶多罚50陈先生说,2008年2月4日这日,他确实在办公楼的厕所内抽过烟,但这并不会给公司带来危害。而即使这一次抽烟要受处罚,也只能按公司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规定进行处罚,即罚款50元,因为他仅有公司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从未收到过公司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公司不能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按公司的“新规”进行重罚。公司说法违反新规就应辞退公司则认为,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有原料及产品均为易燃易爆性物品等,故对厂区环境有特殊的要求。陈先生即使是在厕所内吸烟,但厕所也在厂区内,即违反了公司2008年新版员工手册第66条的规定,应予辞退。法院判定公司规定自相矛盾法院认为,2004年版员工手册中对吸烟的处罚仅为罚款。而2008年版的员工手册虽均涉及对吸烟的处罚内容,但上述两条处罚规定并不相同———第63条规定的处罚为警告,而第66条规定的处罚为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未能在2008年版员工手册中对吸烟行为的不同处罚一节给予合理的解释,而不同的处罚规定也会导致员工认识的偏差,故公司依据2008年版员工手册第66条之规定与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之行为,确有不当之处。现陈先生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之请求有依据。矛盾的厂规公司有三种禁烟处罚规定这家高科技材料公司有三种不同的禁烟处罚规定。最早的一种为2004年版的员工手册,在该员工手册的第五十六条中,公司有进行罚款的明文规定:“下列行为予以扣薪:……公司(含厂区)内部禁烟,违者一次扣款50元……”而到2008年,该公司新版的员工手册对吸烟处罚更严重了。在员工手册的第66条中,公司规定:“有下行为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厂区内吸烟。”不过,同样是这次的新版员工手册中,公司对员工吸烟还是有另外处罚。在该员工手册第六十三条中,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提早用餐、更衣、洗澡,吸烟时间过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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