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员工或合同员工可以无故解除不支付工资吗
时间:2023-04-29 18:01:34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该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非正式员工离职需要多久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职工为什么不能开除

不是不能开除,是不能无故开除,或者是支付劳动者违约金然后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为: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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