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不发工资,病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1、工资是劳动报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应有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员工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应当按月薪÷月计薪天数21.75扣除工资。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病假工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自主确定。
一、单位不支付工资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并不当然废止,但是现实中有些地区允许劳动者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地区则只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来主张赔偿金。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还要根据所在当地的政策或者尺度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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