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阻断了工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解决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弊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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