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或直接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可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
相关法律知识:
第10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城镇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乡镇和街道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选举产生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是公正廉洁、接触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申请调解的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充分听取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帮助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经调解人签字、调解机构盖章后生效。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经济补偿或补偿,用人单位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凭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依法发布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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