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委员会是一种与司法、仲裁机构不同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调解活动参与者无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强制处理权,调解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约定义务,委员会监督履行情况。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由于其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与司法、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不同。因此,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也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由于其性质所决定的。调解委员会是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与司法、仲裁机构以及行政机关有所不同。因此,调解活动参与者无权利义务,调解委员会也无强制处理权,对协议的法律强制力有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制作书面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协议自达成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约定的义务。调解委员会应监督协议履行情况,并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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