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联合国反洗钱相关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反洗钱国际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合作。友好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
2、警务合作。警务合作主要是通过在国际范围内警方调查协作的方式来实现的,其主要方式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成员国之间通过合作,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缉捕、遣送等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3、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是在18世纪末随着国内法中的刑事诉讼强调严格的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作为引渡的附带形式而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指被请求方为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协作,以便查清诉讼事实。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文书的国际委托送达、跨国的搜查与扣押涉案物品行为、调查取证、获取或提供有关鉴定结论、涉案赃款赃物的返还、嫌疑人犯罪记录的提供等。洗钱犯罪一般都是跨国作案,因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十分必要。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是有关国家必须签署《联合国禁毒公约》,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制定防范洗钱的行政法规,加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此条件下,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才有法律基础,才可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4、引渡。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指控或被判决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交送请求国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此外,与其他国家签订反洗钱互助协定也是弥补与一些国家间没有引渡协议的一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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