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FT)的40项建议是反洗钱领域的基本准则。40项建议最初发布于1990年4月,2003年6月20日通过了新的修订稿。40项建议将洗钱犯罪定为刑事犯罪,要求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尽可能的广泛,金融机构应了解客户、报告可疑交易,签署反洗钱国际条约等。2001年10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40项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了八项特别建议;2004年10月,在巴黎专门针对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跨国境运输现金问题单独制定了一项特别建议。
联合国在1988年《禁毒公约》的基础上,于2000年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十分具体地规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和类型,并要求成员国将洗钱罪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提出建立金融情报机构,没收和抵押以及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对推动国际反洗钱立法产生重大影响。2003年联合国为打击跨国跨区域的腐败犯罪制定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有关反洗钱的内容占了大量篇幅,提出了反洗钱制度的重点是验证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以及报告可疑交易,并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对重要公职人员账户强化审查等新的要求。
此外,瑞士议会2004年制定的《反洗钱诈骗法》,将洗钱归属于诈骗。2005年10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反恐融资和洗钱修正案,增加了美国政府有权查封在美外国银行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资产等规定。欧洲议会2005年9月通过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新草案,明确规定监管当局有权从银行获得账户和账户持有人的信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它对洗钱犯罪的规定非常宽泛,诸如转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处置转移犯罪所得的所有权,以及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均属洗钱犯罪。
国际反洗钱立法通常遵循四大基本原则:确定洗钱为刑事犯罪并使其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制订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及职业反洗钱措施;建立金融情报机构并赋予其权力;加强反洗钱协调与合作。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反洗钱法基本与上述原则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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