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走私、诈骗、绑架等犯罪活动的国际化,金融处理技术提高及国际化,为跨国洗钱提供了很大便利,洗钱活动日益国际化。单个政府没有办法对跨国洗钱实施有效打击,这种状况促成了反洗钱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末,反洗钱国际合作开始进入鼎盛时期,合作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从打击毒品犯罪发展到打击洗钱罪的所有上游犯罪。1988年12月,联合国的67个会员国签署了《反对麻醉品和致人心理变态物质等非法交易公约》(即《越南公约》),将洗钱视为联合国需制定对策以共同对付的犯罪活动之一,并且规定所有签署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打击洗钱犯罪,防止银行以保密为由拒绝合作。
1988年12月12日,国际清算银行发表了防止洗钱的原则宣言,同日,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大会通过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该公约是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一个明令惩处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同时还规定,各缔约国要互相进行法律协助,并提供银行记录,以识别或追查收益、财产等。
1989年7月,西方七国在巴黎召开首脑会议,与会首脑和欧共体委员会主席对国际贩毒集团以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所拥有的金融能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需要在国内和国际上采取果断的行动去控制毒品贩运及相关的洗钱活动。于是,会议成立了FATF。截至2005年2月,该组织已拥有33个成员以及20多名观察员。为了配合FATF的工作,许多国家已经成立了金融情报机构(FIU)。
1990年2月,FATF在年度报告中就反洗钱问题提出了《关于反洗钱问题的40项建议》(以下简称《40项建议》)。该建议分为四个部分:建议通则、各国法律体系应承担的责任、金融系统在打击洗钱方面所担当的职能和加强国际合作。
此后,各成员国均在《40项建议》的框架下进行立法或修改法律,联合打击洗钱活动。美国先后颁布了《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1994年禁止洗钱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英国颁布了《1990年刑法》,确定了英国与外国司法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和没收毒品犯罪收益方面的国际合作事宜;1993年颁布的《1993年反洗钱条例》则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法国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颁布了两部反洗钱法令:90-614号法令和93-122号法令,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0年11月8日,欧洲理事会在斯特拉斯堡签署了《关于对犯罪所得进行清洗、侦查、扣押和没收的公约》(即《欧洲反洗钱公约》)。该公约将洗钱犯罪扩展到一切犯罪所得的财物,把打击与防范洗钱犯罪的重点界定为除了针对某些自然人外的有组织犯罪。
1991年6月10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出关于打击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命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制止洗钱犯罪。
1995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举行的第64届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历史上第一个反洗钱宣言,呼吁110个会员国进行有关法律制度的改革,把洗钱活动和有意参与的人作为打击目标。
1995年,亚太经合组织印尼财长会议,把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并呼吁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参加打击地区性洗钱犯罪活动。
1996年1月28日,国际麻醉控制委员会发表报告,建议各国政府尽快颁布反洗钱法,建立全面、完整的世界网络,把反洗钱作为反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一个有效手段。
这一阶段,各国联合打击洗钱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埃尔夫公司洗钱案。埃尔夫公司是法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为了获得海外并购、油田开发和兴建炼油厂等业务合同,该公司向法国内政、外交、经贸、军界等朝野各界相关高层人士开展行贿及舞弊等行为,涉及赃款总额高达3亿欧元。埃尔夫公司洗钱案非常复杂:其一,埃尔夫在几个不同国度进行洗钱;其二,埃尔夫是曲折的洗钱,它的资金流动涉及生产、销售、金融等过程;其三,埃尔夫是仿真洗钱,它清洗的资金包括相当部分的合法资金;其四,埃尔夫拥有资金的合理来源,它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可以自然进行升值;其五,埃尔夫拥有大量的资金,它是法国最大的石油公司。这宗错综复杂的案件,耗时整整10年。该案最终于2003年11月在巴黎宣判,把法国共和国宪法委员会主席、前外交部长迪马、法国阿尔卡特电话公司总裁斯瓦德等一群人拉下马,而法国前内阁部长塔皮和埃尔夫石油公司前总裁勒弗洛什·普里让等风云人物也沦为阶下囚。正如埃尔夫公司洗钱案的预审法官埃娃·若利所言:政治腐败是没有国界的,它今天甚至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心照不宣的共同语言。于西于东,于南于北,于亚于欧,它无处不在。如果世界上的每一位公民都能够站起来与腐败作斗争,它就肯定不会如现在这般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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