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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阶段的修改”和“国家阶段的修改”是什么

2021-01-25 4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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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九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规定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院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没提出。上述程序称为国际阶段的修改。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修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上述修改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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