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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其包括行政赔偿范围、刑事赔偿范围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形 第一,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仍应该由侦查机关进一步进行侦查取证,经侦查终结,并由侦查机关向检察正式移送起诉后,侦查阶段才算结束,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批捕后就不是侦查阶段了,已经属于案件侦查终结阶段,是可以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但是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院会退回到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所以批捕之后还可能是补充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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