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洗钱政策的演变
时间:2023-04-24 10:32:25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911事件以后,反洗钱问题再度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美国首当其冲,而整个西欧又存在着大量现金交易的现状,自2001年9月以来金融业相对成熟的工业化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反洗钱的政策与措施。2001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反洗钱法案,明确要求在美国营业的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反洗钱政策。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组也做出将防范恐怖主义金融活动纳入其工作章程的决议。一些欧洲国家还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强化防止犯罪分子、恐怖分子利用金融体系洗钱的原则。

20世纪六十、七十年代,银行业的反洗钱问题首先在西欧和北美国家引起普遍重视,有关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加强反洗钱的法案。经过多年的观察和讨论,人们对洗钱活动的性质和过程有了清楚的认识。洗钱实质上是犯罪分子企图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一个过程。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洗钱的过程主要包括存入账户、划转资金、并账经营与合法使用等环节。

随着洗钱活动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蔓延,国际反洗钱合作的步伐也加快了,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1981年欧洲议会部长委员会最早提出此类倡议,该部长委员会认为,银行间的合作不仅能够极大地加强司法当局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力度,而且银行体系还能起到更为有效的预防洗钱犯罪的作用。

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跨国境洗钱活动的蔓延,欧美国家开始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并着手起草国际反洗钱的通行规则,以便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达到规范各国的做法并加强反洗钱力度的目的。这种努力在两种渠道上得以实现:一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结合对银行监督的需要,于1988年12月通过了《关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声明》,该声明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业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并强调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核实顾客的真实身份,拒绝异常、可疑的交易并与执法部门保持合作;二是成立了有关国家金融监管当局为成员的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组,对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门研究。1989年7月西方七国经济高峰会议上,与会财长提出建立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组的动议。会后成立了由29个欧洲、美洲、亚洲国家和地区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两个国际组织参加的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组。1990年工作组完成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点建议》,并于1996年对该建议进行了全面修订。建议为国际反洗钱工作制定了基本纲领,该建议就反洗钱的国内立法、金融机构规章和国际合作等事项提出办法。建议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将反洗钱纳入司法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声明与建议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区别仅仅在于声明更偏重于指导思想的说明,而建议则包含了如何落实基本原则的具体实施办法。此后,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本国已有的反洗钱法案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并责成商业银行据以制定相应的内部反洗钱规章制度。概括而言,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洗钱的基本原则包含了下述主要内容:

银行业的职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可能非自愿地被用来转移或者存储由犯罪活动所产生的资金。如果犯罪分子与银行发生联系,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就可能受到伤害。所以防止银行体系被用于洗钱活动,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也应当成为银行监管机构和银行管理层关心的问题。

客户身份核实为了防范金融体系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渠道,所有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取得新客户身份资信的程序,核实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如果客户不能提供其身份证明,银行应当拒绝办理大宗交易。

提高自觉性,银行管理层应当保证业务经营符合良好的道德标准和有关金融交易法规。在银行代客交易中,银行可能无从知道有些交易是来自犯罪活动或者就是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样,在国际范围内,银行可能很难确定代客的跨国交易是否完全符合另一个国家的法规制度。但是,如果银行有理由相信有些交易与洗钱活动相牵连,比如客户的存取款与其日常的业务活动不符,或有意划转资金,掩盖真实资金活动,或逃避报表监管,或将资金汇往国外等,就应拒绝提供服务或者给予协助。

加强与执法机关合作,在本国专门涉及客户保密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银行应与国内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应当注意防止通过提供涂改的、不完整的或者错误的信息而支持或者协助客户欺骗司法机构的情况。一旦银行意识到可以假设有关存款系出自犯罪活动或者有关交易本身就是以犯罪为目的的行为,在遵从法律的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比如拒绝提供协助、终止与客户的关系,以及关闭或者冻结相关账户。

注重实效,所有银行应正式采纳与上述所列基本原则相一致的政策并保证所有相关的员工,都应清楚地了解本行反洗钱的政策。应注重关于基本原则内容的员工培训工作。为了保证与上述原则保持一致,所有银行都应实行具体的客户身份核实和保存内部交易记录的程序。可能还需要扩大内部稽核的安排,以建立有效的基本原则执行的检测系统。

随着洗钱方法的愈益复杂,更多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方式开始成为洗钱的目标工具,犯罪分子也不再满足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的洗钱方式,而更多地在不同的基金和保险品种上投资。2001年10月,国际金融反洗钱特别工作组将抵制为恐怖主义提供融资纳入其职责,并通过8项关于反恐怖主义的反洗钱建议。建议号召各国和各地区采取司法行动,反对向恐怖主义、恐怖行为和恐怖组织提供融资,并没收资金;有关国家和地区应当对向恐怖主义提供金融服务的个人和法人进行处罚;有关国家和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利用非赢利机构的名义和账户洗钱;有关国家应当加强反对恐怖主义洗钱的国际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严密监视与恐怖主义可能有关的资金划转;金融机构有义务报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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